400-886-1970提供全国24小时报废车回收、报废汽车回收、黄标车回收、废旧机动车报废、报废货车回收、轿车、客车、事故车...

报废车回收热线:

400-886-1970

当前位置: 首页>报废车回收资讯

车辆报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5-03-17 11:24:45|阅读:3374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车辆报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同类型的机动车使用年限不同,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等。不过,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 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车辆应当报废。

  3. 不符合环保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 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需要报废。

  4. 连续多个检验周期未取得合格标志: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5.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 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 70 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等,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6.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不符合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相关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此外,车辆如果因严重事故、火灾等造成无法修复性损坏,或者车型被淘汰,市场上无相应配件来源,车主也可考虑将车辆报废。

图片38.jpg


免责声明: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